杭州市萧山区慈善总会章程
(2002年12月3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杭州市萧山区慈善总会
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 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联合性社会团体,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.
第三条 本会宗旨:遵守宪法 、法律 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公德风尚,弘扬人道主义精神,筹募慈善资金,开展慈善济困活动,扶持社会弱势群体,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与社会进步.
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局,登记管理机关为区民政局,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.
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南路51号.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的各类慈善资金;接收个人 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;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;接受区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;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.
第七条 扶贫济困.组织各种社会活动,扶助社会弱势群体;积极参加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的救济工作.
第八条 紧急救助.承担赈灾援助工作,接收 、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,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.
第九条 对外合作和交流.加强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密切同澳台地区团体的交流与协作,为我区举办慈善事业的人士 、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;参与过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.
第十条 反映广大群众的意见 、建议和要求,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 、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服务.编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 、资料,介绍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 、方法和经验.指导和促进镇 、街道慈善事业的发展.
第三章 会 员
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.
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热心慈善事业,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;
(三)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申请加入本会,经理事会批准,可成为个人会员;
(四)为本会作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,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.
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:
(二)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;
(三)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有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;
(五)有人会自愿,退会自由.
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.
第十五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,可自愿申请退会.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予以除名.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的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适宜.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本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.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.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,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.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.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.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;
(五)决定会员的接收和除名;
(七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有到会理事三分之二理事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如遇特殊情况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、三 、五 、六 、七 、八 、九款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三分之二以上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依次会议;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.
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,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,年龄,一般不超过70岁。
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重大问题由会长会议讨论决定,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,日常工作有会长主持。下设若干办事机构,办事机构实行聘任制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 、团体及个人的捐款 、捐物等;
(二)发展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;
(三)会费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:
(一)本会宗旨规定的各种慈善活动和事业的支出;
(三)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支出。
第三十条 建立规范的会计财务制度,指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.接受审计 、财政和社团主管贲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审计单位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属于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有十名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,经理事会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由理事会提出,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适宜.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30日会员大会代表通过。
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|